來源:綜合網絡 陜西榆林消防
為預防電動自行車引發火災,保護人民生命財產和公共安全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》《高層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》《陜西省消防條例》《榆林市消防安全責任制實施辦法》等法律法規規章,現就電動自行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:
一、嚴禁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;嚴禁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道、消防車登高操作場地停放電動自行車。
二、嚴禁采用“飛線”等違規私拉電線電纜的方式為電動自行車充電。
三、在高層民用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拒不改正的,對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,對非經營性單位和個人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。
四、在其他建筑的公共門廳、疏散走道、樓梯間、安全出口停放電動自行車,對單位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,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五、因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火災事故,尚不構成犯罪的,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;情節較輕的,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。
六、因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者為電動自行車充電引發火災事故,構成犯罪的,將按“失火罪”或“消防責任事故罪”追究刑事責任,對責任人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;情節較輕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。
廣大市民要切實提高消防安全意識,從現在做起,從自我做起,自覺規范停放電動自行車以及為電動自行車充電,村居民委員會、物業服務企業要加大電動自行車管理力度,及時發現并制止違規停放電動自行車或為電動自行車充電的行為。
榆林市婦幼保健院
2024年2月29日